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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阕的博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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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律”和“拗”——关于“一、三、五不论”  

2011-03-12 10:22:44|  分类: 默认分类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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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律”和“拗”——关于“一、三、五不论”

理想是好的,也是必要的,但有时不一定能做得到。

格律诗的标准平仄谱,便是一个理想的典型。实际上找遍前人诗集,恐怕也很难找到几首完全合乎标准平仄谱的诗。这是因为在制定诗谱时,层采用了一个假定:即所有二字词藻都是“同声”的,不是“平平”,就是“仄仄”。实际上二字词藻可能只有一半是同声的,而另一半是异声的,即“平仄”或“仄平”,例如“民族”,“夕阳”便是。在写诗时,要把全诗中的所有二字词藻都选成同声的,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。而且在写诗时也不应该把所有的异声二字词藻都排除在外呀。

为了能容纳异声的二字词藻入诗,于是就把声谱的规定,作一个大的让步:七言诗句中第一、三、五字的平仄可以随意,但二、四、六字的平仄仍旧需要坚持,因为这正是双音节的“节点”所在。这就是所谓“一三五不论,二四六分明。”

这就是说:“双节平仄相间”的原则,仍然坚持,只是放松了“声调和缓而均匀地起伏”的原则。注意:说的是“放松”而不是“放弃”。因为这一原则,体现了中华民族和平中庸的理念。在诗句中能满足的应尽量满足,但并不要求完全满足。既有原则性,又有灵活性。

当然,由于第一、三、五字的平仄改变,就会破坏二音节平仄声的连续而形成“拗”,即形成单独一个平声或一个仄声的情况,读起来就有些拗口了。

对于三种不同位置的“拗”,有不同的效果。

在七言诗句中,由于第一字平仄改变而形成的“首拗”,读时一般拗得并不明显,都认为是完全云霄的。

由于句中第五字的平仄改变而形成的两种“拗尾”,即“仄平仄”和“平仄平”,读起来是觉得拗,但在唐诗中不但不禁用,反而受到欢迎而常用。而且常常在对仗联中上下句同时运用以形成“拗对仗”,更会增加诗的声韵美感。

另外,在平仄仄和仄平平的三字尾中,由于第五字改变平仄,可能形成三仄尾和三平尾。一般是被认为不允许。但实际上在唐朝格律诗中,也有不少三仄尾和三平尾。而且有时二者也同时用在对仗联中。

七言诗句式为:“仄仄平平仄仄平”中,如第三字改为仄声,成为“仄仄仄平仄仄平”即所谓的“孤平”,也被认为不允许。王力根据对全唐诗的统计,发现唐诗对中拗孤仄并不禁忌,而犯“孤平”的却极难找到,可定为不能犯的“铁律”。由于“孤平”不能犯,就引起了一旦犯了如何挽救的问题。显然最简单直接的办法,便是把第五字也由仄改为平,成为“仄仄仄平平仄平”。结果是中拗孤平没有了,却出现了尾拗,而尾拗是允许的。这就是所谓“以拗救拗”。实际上唐诗中也有一些犯孤平而不救的例子。

我是对“孤平”说存怀疑态度。它把规律弄得更加复杂而繁琐。我认为:在新的时代,格律诗原有的某些细节规定,应该删繁就简,适当放宽。应该舍弃“孤平”及“拗救”之说。不禁三平尾及三仄尾,全面承认“一三五不论”。这将更有利于容纳异声二字词藻入诗,更有利于格律诗的推广和发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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